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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19/6/3 12:18:17 阅读次数: 139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迪,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县蔡桥乡柘双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钟某林,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县蔡桥乡落马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黄某宽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        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钟某林赔偿原告王某迪医疗费111857元、误工费48817元、护理费23614元、交通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600元、营养费5400元、残疾赔偿金80735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2200元,以上合计326223元;具体详见附表。
二、请求判决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赔偿项目进行赔偿。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15日17时30分,被告钟某林驾驶车牌号为浙JA8K81的小型客车,自湖南省邵阳县蔡桥乡柘山村驶往蔡桥乡街上,行驶至邵阳县蔡桥乡杨桥村路段时,与对向驶来由邹某和驾驶并载乘原告王某迪的车牌号为湘EMC455的普通摩托车相碰撞,致邹某和、王某迪受伤,二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钟某林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邹某和、王某迪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钟某林驾驶车牌号为浙JA8K81的小型客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发生保险事故时在保险期限内,因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上述损失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19年3月    日
王某迪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
1、医疗费=107260.97(正骨医院医疗费)+4597(邵阳县人民医院)=111857元
2、误工费=65994元/年÷365天×270天=48817元
3、护理费=47885元/年÷365天×180天=23614元
4、交通费=500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2人×68天=13600元
6、营养费=30/天×1人×180天=5400元
7、残疾赔偿金=36698元/年×11%×20年=80735元
8、后续治疗费=15000元
9、精神抚慰金=20000元
10、鉴定费=2200元
以上合计326223元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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