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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答辩状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17/3/5 15:10:03 阅读次数: 164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某益,男,19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东县衡宝路某某公司宿舍,身份证号    电话
被答辩人:湖南省邵阳市某某土石方工程队
住址:邵阳市火车站
负责人:罗某峰  队长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被答辩人起诉的被告李某益,是19  年  月  日出生,住址是湖南省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红土岭社区居委会某某市场北一栋1单元6号,被答辩人提供给法院的常口信息的头像也与答辩人不是同一人,因此此李某益非彼李某益。被答辩人起诉的被告与其签订《边山爆破工程承包合同》的不是同一人。

二、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被答辩人已丧失胜诉权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09年1月9日签订《边山爆破工程承包合同》,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就该合同工程款的结算日期是2010年2月7日,被答辩人就工程款的起诉的诉讼时效至2012年2月6日终止;超过此日起诉就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被答辩人第一次起诉是在2013年,显然已超过诉讼生效,已丧失胜诉权;被答辩人第一次撤诉是在2013年9月17日,时效中断到2015年9月16日,被答辩人第二次起诉是2016年8月24日,也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也丧失胜诉权。

三、以上二点是从程序上进行阐述反驳,下面从实体上进行反驳:答辩人确实与被答辩人签订过《边山爆破工程承包合同》,但答辩人没有拖欠被答辩人的工程款,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的事实与理由纯属子虚乌有,牵强附会,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1、2009年1月9日答辩人以个人名义与被答辩人签订《边山爆破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的第二项约定:“工程造价:按甲方实测的方量为准”。2010年2月7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该合同项目的工程数量和工程款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了结算,其中的爆破石方量就是经过实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均签字认可的爆破石方量而计算工程款的。被答辩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签字认可的实测方量,现在又想反悔不认可,企图以其他不相关的数量来多拿钱,这在现实中在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是不可能得逞的。
2、湖南省某某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省道S219城步至贝子河公路改建工程的咨询报告》中的石方量,包括但不限于被答辩人的爆破石方量,这里边的石方量包括修建公路的各种石方量,修公路的石方量包括有软石、次坚石、坚石、特坚石四种,其中坚石、特坚石才需爆破,而被答辩人从事的是部分石头爆破,其石方量只能以爆破的石方量实测计算,而不能把不需要爆破的软石、次坚石的方量计算在内;正因为如此,所以双方签订的《边山爆破工程承包合同》第二项才约定“工程造价:按甲方实测的方量为准”。现在被答辩人企图以湖南省某某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省道S219城步至贝子河公路改建工程的咨询报告》中的石方量数为准,也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人: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
      邓琼泉律师

2016年  月  日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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