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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案例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17/2/4 10:53:23 阅读次数: 156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司法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周某灼,女,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金海某某岸农业总公司集体宿舍,身份证
赔偿请求人:王某秀,女,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某某路10号,身份证
赔偿义务机关:珠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因珠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自2006年6月9日至今消极履行法院的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定职责,拒不积极强制执行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4日所做的(2005)香民二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书》;导致被强制执行人容某至今逍遥法外,给申请人周某灼、王某秀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现请求赔偿。
赔偿请求
一、赔偿周某灼、王某秀的借款本金5万元;
二、赔偿周某灼、王某秀以人民币13万元为基数,自2003年8月12日起,以人民币2万元为基数,自2003年8月13日起,以人民币5万元为基数,自2003年8月30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
事实和理由:
  2003年8月11日,由王某秀代表周某灼和自己与容某签订了《投资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由周某灼、王某秀出资20万元用于容某所承包的云南省大理市小湾水电站孔雀沟隧道洞室工程,周某灼、王某秀付款之日起90天内容某返还周某灼、王某秀20万元,并约定于2003年11月30日由容某支付周某灼、王某秀利润40万元。2003年8月12日、13日、30日,周某灼、王某秀通过中国银行付款20万元给容某,容某于2003年8月18日给周某灼、王某秀出示一份抵押承诺书,承诺将容某位于珠海市香洲拧溪路丰达花园2号综合楼301房抵押给周某灼、王某秀。可是容某没有按合同履行义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周某灼、王某秀诉至某某区人民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该《投资合同书》名为投资合同,实为借款合同,周某灼、王某秀与容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容某没有按合同规定向周某灼、王某秀返还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周某灼、王某秀要求容某返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相应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某某区法院予以支持。周某灼、王某秀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利息应从款项借出日起分段计算。某某区法院于2006年3月14日以(2005)香民二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容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灼、王某秀返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二、被告容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灼、王某秀以人民币13万元为基数,自2003年8月12日起,以人民币2万元为基数,自2003年8月13日起,以人民币5万元为基数,自2003年8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周某灼、王某秀于2006年6月9日向某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在此后陆续及时提供了容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某某区人民法院一直无动于衷,把本案的执行搁在一边睡大觉。申请人王某秀实在忍无可忍于2013年到法院发了一顿火,半个月内法院扣划了15万多元,之后到如今又了无音讯了。
  申请人认为,如果被执行人容某穷得叮当响没财产可执行或者申请人没向法院提供容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强制执行不到位申请人也认了;而现实是容某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了其财产线索,法院就是不去执行太让人费解了;申请人虽然现在还没有证据,但明眼人都知道这里面如果没有权钱交易,没有人在暗里保护他,这也是天大的怪事了。
  某某区法院也许认为,又不是法院欠申请人的钱,法院凭什么应该赔偿申请人的钱;但法院更知道强制执行生效法院判决是法定的不容推卸的职责,在能够执行而法院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法院是失职了;法院的这种失职不但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贬损了法院的尊严和判决的权威,也与当事人的损失形成了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始终没有人为此担责的话,所谓的法治社会在哪里?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7年2月  日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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