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法律法规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土地纠纷土地纠纷 → 土地争议行政诉讼代理词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土地争议行政诉讼代理词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16/11/25 13:47:50 阅读次数: 184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律师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某辉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市人某某人民政府(土地纠纷)行政不作为一案的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审理本案时参考并采纳。
  本案张某辉与熊某英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张某辉申请被告受理并下行政裁决书,被告以张某辉与熊某英的土地使用权都没有搞错为由不予受理。本代理人认为被告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并且本代理人认为张某辉与熊某英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之争是由于被告错误发证所引发,理由如下:
  第一点、被告发给张某辉的土地使用证确认张某辉的土地使用面积为141平方米;
  第二点、张某辉房屋后墙至武威公路邻接的土地面积只有110平方米左右;
  第三点、张某辉房屋后墙至现在张某思的屋檐下的空地包括其中的小路在内应属张某辉的土地使用权红线图范围内,张某辉的土地使用面积才能达到141平方米;
  第四点、如果张某辉房屋后墙至张某思的屋檐下的这块空地(包括小路在内)不是张某辉的土地,那么请问被告,张某辉还有30来平方米的土地哪里去了?
  第五点、但从熊某英的土地红线图看,现在包括小路在内的这块空地又不是张某辉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点、从张某辉的土地红线图与熊某英的土地红线图看,两者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矛盾的症结在于被告错划了两本土地的红线图;
  第七点、故被告应当受理并调解好张某辉与熊某英之间的宅基地纠纷,并重新修正土地红线图。
  为了法官能够直观地看清我上文所提到的土地空间位置,特附一张现场平面图供参阅。

                                      代理人:邓琼泉律师

                                     2016年10月11日


邵阳律师
上一篇:破坏生产经营罪
下一篇:土地纠纷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2-2013 邵阳律师-邵阳专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红旗路158号(邵阳市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区)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
手机:13347391822 邮箱:1141847000@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