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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原状纠纷成功案例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14/4/24 10:13:22 阅读次数: 237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张某全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某全、马某华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与张某武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二审阶段的代理人,参与本案二审阶段的全部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本代理人认为,本案需要查明和判定的焦点问题是二个:一是张某武有没有侵权;二是张某武是应该直接恢复道路原状还是应该按照一审判决另修一条新路。
   下面先来谈第一个问题——侵权:
   张某武于2013年农历正月底至2月初,用石头将2009年张某全、马某华夫妇扩宽修建的通往自己屋前晒谷坪的,2012年张某武修建房屋时所需的建筑材料都从该道路上运输的历史老路完全堵塞;这是当地村民亲眼目睹的公开公然的事实;一审法院在证据凿凿的基础上判决认定张某武堵路的行为侵犯了张某全、马某华通行的权利,已构成侵权。并且在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决之前,隆回县国土资源局、隆回县荷田乡人民政府也认定张某武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恢复原状。张某武堵路侵权的行为已再明确不过了,本代理人在此不再赘述。

   接下来谈第二个问题——张某武是应该直接恢复道路原状还是应该按照一审判决另修一条新路:
   从我方提供的照片可以清楚看出,如果法官不放心也可以请到现场实地勘察,当前恢复道路原状其实及其简单:就是一个成年人用不到三天的时间,把堵路堆积起来的不足一米高的石块搬掉,然后把坎上的土铲成斜坡就完成了道路恢复原状的全部工作了。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修一条新路,不但费时耗力,并且还会衍生出张某全、张某武两家新的矛盾。把上述两个方案一比较,立马就可以分析得出哪一个方案更简单易行,更方便快捷、更节约成本、更少折腾,更能解决问题。其实恢复道路原状对张某武并无坏处,2012年张某武修建房屋时所需的建筑材料都从该道路上运输的就是一个铁证。

   其实说句良心话,在隆回县国土资源局、隆回县荷田乡人民政府向张某武下达要求其恢复道路原状的通知书之后,张某全自己也可以把张某武堵路的石块搬掉,将土坎铲成斜坡,以达到恢复道路原状之目的的,法律上称之为自力救济行为;但是张某全夫妇没有这样做,之所以没有这样做,是因为张某全夫妇担心这样做会激化两家的矛盾导致打斗,因而采取通过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的渠道来维权。这充分体现了张某全夫妇维权的理性和法制精神,这也体现了法律意识在我国公民心目中的普遍增强,请法院支持这一良好现象!

   我的代理意见到此结束,谢谢!
                      
                                                             代理人:邓琼泉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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