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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二审成功维权案例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13/5/16 13:00:58 阅读次数: 247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关某方等五人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公司上诉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雷某好、郝某林、雷某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与关某方等五人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公司上诉案的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一,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关某方等五人要求雷某好等三人给予其赔偿的诉求,维持原判。理由如下:
    1,本案是侵权诉讼,雷某好、郝某林、雷某不是侵权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没有赔偿义务;2,本案对雷某仿死亡的各项赔偿款不是遗产,遗产是死者生前所有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判给雷某好、郝某林、雷某的赔偿款是雷某仿死后产生的,也不是根据《继承法》来确定的,因此不是遗产;3,如果关某方等能够证明雷某好、郝某林、雷某继承了雷某仿的遗产,关某方等也应另行起诉,这不是本案审理范围;4,熊某红是雷某仿的妻子,其在事故中先于雷某仿死亡。但是,雷某仿在熊某红死亡后一两个小时也死亡了,他没能获得熊某红交通事故死亡案中的原告资格,雷某仿在熊某红死亡交通事故中没有获得任何赔偿款,因此也没能产生遗产。5,关某方等没有提交有关雷某仿死亡后留有遗产,雷某好、郝某林、雷某已继承其遗产的事实依据,因此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理由如下:
    本代理人除了支持其他二位代理人的意见外,补充如下意见:梁某峰就牵引车和挂车分别向该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承诺分别给牵引车和挂车二十万元的保险金额。现在出保险事故了,就以所谓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二条拒绝赔偿挂车的保险金额,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第一,如果拒绝赔偿挂车的保险金额,那么,当初就不能收取挂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费,保险公司不能只享受收取保险费的权利,不承担支付赔偿保险金的义务;第二,所谓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二条是地地道道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据以上二点,该条款无效。

   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驳回关西方等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人:邓琼泉律师
                                               
                                                2013年5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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