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
一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这个词是翻译过来的词,过失实际上讲的是过错,就是说,缔约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即可因为故意也可因为过失造成缔约责任。如欺诈就是一种故意。缔约过失责任可以简称为缔约责任。缔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效力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 缔约过错是于合同缔结之际发生的。缔约责任主要发生于四种情况:第一,合同未成立;第二,无效合同;第三,合同被撤销;第四,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违约责任救济的主要是履行利益,同时也救济缔约产生的损失;缔约责任主要救济是信赖利益。通说认为,缔约责任不保护履行利益。
(二)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 1. 缔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产生的法定义务。如不欺。不诈,不违法法律强行性规定,不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等。 2.当事人有过错 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有故意或者过失。缔约责任是过错责任。 3.相对人有损失 承担缔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因此要求受害一方有损失。
二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 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 所谓假借也是一种故意。比如张某找李某订立合同,张某并没有成立合同的真实意思,他找李某协商订立合同,只不过是为了不正当竞争或者其他违法目的。这就构成缔约责任。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这是欺诈,订立合同时的欺诈构成缔约责任。履行中的欺诈构成违约责任。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 (1)违反强行性规定以及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都可以构成缔约过错责任。 (2)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当中有可能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就是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这应承担保密义务,否则可能构成缔约责任也可能构成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也是一种侵权责任。
三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承担缔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一般认为,缔约责任制度主要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因此赔偿范围不包括《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所说的履行利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就说,赔偿损失的范围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损失。具体的赔偿内容包括: 1. 缔约费用,包括可行性调查,差旅费等。 2. 为准备履行合同产生的费用。当事人有理由信赖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而为履行合同做了必要的准备,由此发生的费用。 3. 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当事人签订了合同,有理由信赖合同有效。履行了合同,而合同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一方履行合同发生的费用,过错方应当赔偿。 4. 丧失合同机会产生的损失。基于赔偿范围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损失的原则,丧失合同的机会带来的损失一般不予赔偿。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行寻找交易伙伴,重新创造机会。如果机会是唯一的,或者是难以代替的,过错方对相对人丧失合同机会产生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这时赔偿的数额,可以与违约人的数额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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