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违约金的适用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约定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1. 违约金的概念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预定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应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 2. 违约金的基本性质 违约金的基本性质是预定的赔偿金。它是当事人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前确定的(一般在订立合同时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时,才适用赔偿金。 在承认违约金基本性质是补偿性的基础上,我国《合同法》授予法院,仲裁相关提高或降低违约金的权利。违约金数额,是使其与被违约的损失大体相当。当违约金过低时,提高违约金,有利于保护被违约人的利益,使其能够得到适当的补偿;当违约金过高时,适当降低违约金,使其减弱了惩罚性,降低了违约人的成本。 3. 违约金的种类 根据违约金针对的违约类型,可以有不同分类,主要有一下三种: (1) 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是指当事人没有给付主债务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一般是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2) 逾期履行的违约金。 逾期履行,是当事人人迟延给付主债务,逾期履行的违约金一般是按迟延的日期(天数等)计算的违约金。逾期履行有逾期交付标的物,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等。逾期交付标的物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按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执行。 逾期履行也是履行,因此,不履行违约金与逾期履行违约金不能并用。 (3) 瑕疵履行的违约金。 瑕疵履行的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履行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而约定支付的违约金。瑕疵履行的违约金不能与实际履行并用,因为被违约人接受了履行,并从违约金中的得到了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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