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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官司应掌握的法律要领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13/3/9 20:44:39 阅读次数: 252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打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官司应掌握的法律要领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这里所说的土地,是指农村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权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用地。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1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他民事主体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是他物权。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耕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物权法》第126条第1款)

3.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承认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4.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流转(出让)的主体是承包方。对承包方而言,流转是法律上的处分。

5.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动产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取得承包经营权,需要与有权发包的人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或者说承包人依据承包合同取得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土地承包合同却是债权合同。正如所有权是物权,但是转移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却是债权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者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27条第2款)

    土地承包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物权法》第128条)

2.“家庭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需经发包人同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地三人。”(《物权法》第129条)

4.“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物权法》第133条)

(二)发包人的有关义务

1.“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物权法》第130条)

2.“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物权法》第131条)

3.“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物权法》第132条)

(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土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承包权原则上不能继承,但是有两个例外:其一,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其二,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在承包期内,其承包人可以在承包期限内继续承包(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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