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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未分得房屋也要还贷吗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12/7/25 20:42:53 阅读次数: 326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五年前,我与丈夫曾以按揭的方式购得一套房屋。去年离婚时,我们在协议中约定:所购房屋归前夫所有,此后的按揭贷款本息均由前夫归还。由于前夫事后一直没有还贷,银行遂提起了索要贷款本息的诉讼。令我没想到的是,法院判决我和前夫共同偿还该笔贷款本息。请问,离婚后未分得房屋也必须偿还按揭贷款吗?

  邓律师解答 一方面,按揭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实践中主要包括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本案按揭贷款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是基于双方购房这一共同利益,明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另一方面,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再一方面,银行有权要求你共同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故虽然你与前夫在离婚时已经明确房屋归前夫,此后的贷款本息均由前夫一人承担,但你无权抗辩银行的诉求,只能在承担偿还责任之后,再依据离婚协议约定,按照确已垫付的金额,向前夫追偿。当然,你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按揭房产,用所得偿还房贷,以避免或减少自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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