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成的共同体,婚姻始于双方结婚。而婚姻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否则婚姻便会因为欠缺有效条件而无效或者开撤销。这些婚姻成立的条件被称之为婚姻的有效要件。婚姻的有效要件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 (一)实质要件 1,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2,男女双方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3,必须达到法定婚龄;4,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5;必须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6,双方均必须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
(二)形式要件
1,登记的效力,《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成立的时间是完成登记颁发结婚证之时。
2,未登记的效力, (1)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2)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婚姻的要件有: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施行前。 根据2001年12月24日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及相关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包括: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起诉离婚,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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