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炒股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邓琼泉律师就贵院审理的曾某民、李某梅与谢某义、陈某军、姚某涛、湘某证券某某营业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发表辩论意见如下: 第一、从原告曾某民、李某梅与被告谢某义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可以看出,由于该协议约定原告曾某民、李某梅提供350万元给被告谢某义炒股,无论被告谢某义炒股盈亏与否,原告曾某民、李某梅只收取借款本金350万元的15%的年收益率的收益,双方实际也是这样履行的;故本案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完全符合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即提供本金、收取固定利息、不负责本金亏损且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该以民间借贷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并依法予以保护。 从2022年3月21日谢某义给姚某涛出具的《证明》“要姚某涛代收代付给曾某民利息款”的表述,也可以证明谢某义自认他与曾某民、李某梅之间的关系是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2015年被告谢某义将原告曾某民、李某梅的350万元本金亏损后,拒不按协议履行由被告谢某义承担本金亏损的约定,2016年5月27日,原告曾某民、李某梅将被告谢某义起诉到双清区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2017年8月4日,被告谢某义自愿与原告曾某民达成诉讼和解协议,其中第一条:乙方谢某义同意对甲方李某梅股票账户上发生的328.0376万元本金亏损负完全赔偿责任。该诉讼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该得到人民法院的确认和支持。 2019年3月13日,被告谢某义以书面形式,再次对其亏欠原告曾某民、李某梅出借给他的350万炒股本金负责赔偿进行确认。 综上所述,原告曾某民、李某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谢某义偿还原告曾某民、李某梅借款本金35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民事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规定。 第二、由于被告陈某军多次书面承诺为被告谢某义偿还原告曾某民、李某梅借给他的350万元炒股本金提供150万元的担保,因此,被告陈某军依法应与被告谢某义承担连带偿还原告曾某民、李某梅借款本金350万元的责任。 第三、被告姚某涛是湘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营业部的客户经理,为了拉业务,不遗余力、竭尽全力撮合原告曾某民、李某梅借钱350万元给被告谢某义炒股,负责对李某梅股票账户炒股资金进行风险管控,并且还替原告曾某民负责收取被告谢某义支付给曾某民350万元本金的15%的利息,同时替被告谢某义转收炒股盈利,以公司职务行为深入参与了原告曾某民借钱给被告谢某义炒股事宜,构成了以其实际行为参与到曾某民与谢某义之间的借钱炒股的民间借贷合同中来,故姚某涛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应该对被告谢某义不能偿还借原告曾某民的钱做炒股本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四、如第三点所述,因为姚某涛是湘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营业部的客户经理,为了拉公司业务,深入参与到谢某义借曾某民350万元炒股的民间借贷中来,姚某涛职务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湘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营业部应该依法与之一起承担。故湘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营业部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综上所述,原告曾某民、李某梅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依据充分,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全部支持。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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