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某忌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敬请关注并尽可能采纳。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以不起诉决定结案为宜,理由如下: 本案查明的事实是: 1、通过张某忌手机卡诈骗的金额为103200元,没有达到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达到的“情节严重”的程度,需要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 2、张某忌此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获利只有2500元,没有达到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达到的“情节严重”,需要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3、虽然张某忌此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出售了5张银行卡,但这5张银行卡几乎没有什么交易金额,也没有达到“情节严重”; 4、张某忌此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也不能讲是完全法律意义上的明知,因为他把银行卡、电话卡交给朱某东,朱某东没有直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是唐某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但张某忌没有与唐某博有任何意思交流。朱某东跟张某忌说的是用于赌博,并没有说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 5、张某忌经派出所电话通知就主动前去到案,如实交代案情,属自首,说明主观恶性不深。 6、当前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倡慎押、慎诉、慎判。以警示教育为主,判刑惩罚为辅。 综上所述,请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关注并尽可能采纳本辩护人的意见为盼!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邓琼泉 2021年12月21日 邵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