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强奸罪一案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作为张某民的辩护人,现就张某民与路某婷发生性关系一事,本辩护人认为张某民不构成强奸罪,理由如下: 一、张某民与路某婷于2016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路某婷经常在邵阳市大祥区华夏田园张某民家中与张某民同居,多次发生性关系;2019年路某婷怀孕后以其微信名海柠在邵阳真美女子医院流产,是张某民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并以最亲近的人签字;张某民与路某婷恋爱并同居至2021年2月,路某婷在华夏田园居住期间其车辆经常停在张某民房屋旁边,以上事实可以查看张某民与路某婷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小区监控予以证实,路某婷也予以自认,流产事实可以前去真美女子院调查核实。 二、2021年6月23日上午,路某婷高高兴兴与张某民一同回到张某民华夏田园家中,在性爱前张某某民拍了一段视频然后发生性爱,证明没有强迫;在性爱后路某婷在浴室洗澡,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路某婷是被胁迫到张某民家中的,张某民与路某婷是在张某民的家中和床上发生的性关系,路某婷不可能自己送上门让张某民强奸她,按常理推断,其与张某民发生性关系不可能是违背她意志的。 三、至于公安机关认为路某婷与张某民发生性关系时已怀孕,据此来推定其与张某民发生性关系是违背其意志的,这一理由过于牵强;有些性欲强的女人,在怀孕期间也渴望与男人发生性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只要是怀孕期间与女人发生性关系,就一定违背女方的意志。 四、至于路某婷手上的一处於伤,是在性爱后路某婷用手机与一男子微聊,张某民前去翻看她的手机,路某婷不肯,于是二人发生扭扯,在此过程中双方均有皮外伤。 五、路某婷与张某民发生性关系后,离开了张某民家回去了,是张某民送路某婷回去的,并且在回去的途中双方还在华夏田园附近某酒店吃了点心,期间路某婷说其落下钥匙在张某民车上,要张某民给她送钥匙。张某民在路某婷回家后发了一张路某婷脱衣服的照片给她,其目的是路某婷在和他尚未完全分手的情况下,又与另一男子交往,发一张照片泄愤。路某婷一时气不过,愤而到派出所报案强奸。 六、至于路某婷狡辩说她已于2021年2月与张某民分手,与事实不符,如果真的是分手的话,路某婷怎么会自觉自愿到张某民家里去;如果真的分手了,按常理就基本上是仇家了,有什么事只可能在外面商量,路某婷怎么可能自愿到张某民家中。 从以上事实可见,路某婷和张某民发生性关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违背其意志,故不构成强奸罪。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检察院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辩护人:邓琼泉 律师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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