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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附条件不起诉)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21/7/20 10:48:02 阅读次数: 85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凡某莉、康某斌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儿子康某凡涉嫌抢劫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现发表一点法律意见,请贵院参考采纳。
    本辩护人建议贵院对康某凡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
    根据《刑诉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本辩护人认真研判了本案现有的案卷材料,觉得康某凡基本符合这一法律条文规定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康某凡2003年8月20日出生,其犯案时间是2020年11月16日,即康某凡犯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涉嫌犯罪。
    二、康某凡涉嫌的抢劫罪是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犯罪。
    三、从被害人胡某杰在刑事谅解书中陈述的案件情节看:“该案以犯罪嫌疑人贺某鑫为主,其中康某凡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对我进行威胁,并与我开玩笑和聊天,他一直在玩手机,后其中5人对我进行转移地方时,他就离开了,并对贺某鑫说:你们太过分了。”综上情节,本辩护人认为,康某凡是从犯,在其中起的作用较小且在案发过程中就有悔意,估计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四、康某凡有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案件发生后,康某凡的家人非常重视,多次主动向本人赔礼道歉,并支付了人民币一万元的赔偿费用。本人从康某凡及家人诚恳的道歉中感觉到康某凡对所犯的事情表示深切悔恨和由衷歉意。基于以上事实,本人认为康某凡的悔过表现良好,而其是被贺某鑫唆使才参与进来,其主观恶性较轻,且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并表示深深的悔恨,也为此得到了应有的教训(详见胡某杰刑事谅解书)。
    综上所述,康某凡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另外,贵院委托了当地即邵阳市大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对康某凡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了社会调查。康某凡所在的派出所、社区、学校均出具了证明:证明康某凡无违法犯罪前科,是个听话、懂事的孩子;康某凡出生成长在一个家庭和睦、父母恩爱、经济稳定的小康之家;康某凡从小学到初中到高中,一直成绩优良,曾参与社区成立的志愿服务团队;康某凡在校流露出高三毕业后想参军报效祖国的想法;并且社区、学校、家庭都愿意对康某凡进行监护、帮教,进行严格管理。
    综上所述,请贵院从教育、感化、挽救的角度,给康某凡一次回归正确人生之路的机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他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辩护律师:邓琼泉
                                  2021年3月1日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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