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夏某中,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檀江乡 村 组 号,电话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胡某云,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北正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街 号。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25日作出的(2020)湘0503民初80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03民初8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胡某云在十日内归还夏某中借款本金人民币760000元;彭某灿、彭某典、石某英在继承被继承人彭某明的遗产范围内向夏某中归还借款本金760000元。 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一审夏某中是把胡某云作为共同借款人起诉的,不是作为彭某明的继承人起诉的。胡某云是涉案共同借款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理由如下: 1、本案彭某明于2015年4月3日向夏某中借款1500000元直到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截止2018年9月2日仍然欠夏某中本金760000元期间,胡某云跟彭某明之间是夫妻关系。直到彭某明2019年8月15日死亡仍然是夫妻关系。 2、邵阳某某液压阀门有限公司从2001年7月2日成立直到2019年8月14日止(即彭某明死亡的前一天),其股东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法人代表一直是彭某明和胡某云,由此可见,邵阳某某液压公司是胡某云与彭某明的夫妻公司。 3、从夏某中提供的银行流水可以证明,彭某明和胡某云夫妇,不仅仅是2015年4月3日借夏某中1500000元这一笔钱,他们两口子多次从夏某中那里借钱,并且有些借款是夏某中打到彭某明的银行卡里,有些是打到胡某云银行卡里,从现有的银行流水可以证明,夏某中打到胡某云的银行卡里的借款达1533000元,并且2017年7月30日那笔打入胡某云的50万元借款,胡某云和彭某明还共同向夏某中出具了借条的(见案卷中的50万元借条)。 4、夏某中打入胡某云1533000元借款,胡某云从来没有向夏某中还过钱,如果她说什么都不知情,那么,胡某云收到这1533000元是不是构成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根据自由心证原则,本案中夏某中提供了与彭某明生前及胡某云的银行往来明细单,夏某中与彭某明生前除本案这笔借款外,还发生多次已清偿的借款行为,且数额巨大,而且多笔借款直接汇入胡某云个人开立的银行账户。并且在此期间,彭某明与胡某云共同开办并且经营邵阳某某液压阀门有限公司,从借款数目及次数来分析,夏某中与彭某明生前所发生的借款不可能仅仅用于彭某明生前的个人生活及家庭生活,大部分应当用于彭某明生前与胡某云共同经营的邵阳某某液压阀门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上。故夏某中提出本案发生的借款胡某云是知情的,且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上事实是清晰的,证据是充分的。 请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夏某中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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