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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例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0/10/30 16:23:29 阅读次数: 96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 关某华,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武冈市荆竹铺镇   村  组   号,身份证号码:    ,系受害人关某兴的父亲。电话     。
    申请人:段某莲,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武冈市荆竹铺镇   村  组   号,身份证号码:    ,系受害人关某兴的母亲。
    被申请人:关某标,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武冈市荆竹铺镇   村  组   号,身份证号码:    。
    申请人因关某标残忍杀害儿子关某兴一案,不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2020)湘05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请求检察院对本案判决提出抗诉。
    申请请求
    请求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以一审判决对关某标量刑过轻为由,要求二审改判关某标死刑立即执行。
    申请抗诉的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认定关某标为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与本案查明的作案事实不符。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行为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两个方面:从查明的关某标当时作案的情节看,他非常清晰的认识到他9岁在村里的碎石机玩耍时,关某发(关某兴的爷爷)启动机器将他卷进去致其脑袋受伤,后得了癫痫;他也清晰的认识到死者的爸妈长期在外保护不到自己的儿子;他也清晰地认识到为了达到最大限度的报复,给关某发、杨某兰(关某兴的奶奶)一家造成最大限度的伤痛就是杀死其唯一的传宗接代的独苗关某兴,他划算杀他家其他大人造成不了这么大的伤痛,在重男轻女的世俗传统里,杀女儿也不如杀男儿一样能给关某发家造成这么大的伤痛,所以他选择的杀害对象就是关某兴。
    从杀害目标的选定上,关某标的辨认行为能力是非常清晰的。从作案时机的选定上,关某标也是极其清晰的,2019年10月2日6时许,关某标路过关某兴家时见大门未关,杨某兰外出务农,即在关某兴家老屋厨房拿了1把不锈钢菜刀去杀关某兴,说明他选择关某兴在无任何保护的情况下实施杀害行为,他在选择杀害时机上的认识是非常清晰的。
    关于控制行为能力,关某标也是非常强的,只不过他要控制的不是不要不去杀人,而是要如何精准高效的杀人。他四五年前就树立了要杀死关某兴的目标。在作案当时他用刀往关某兴头部致命部位猛砍50多刀,并且创深深达骨质,说明他当时集中精力要努力实现他的杀人目标。
    在作案之前、之中和之后关某标从未出现过如何幻觉、错觉,他作案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没有任何问题。不能够因为其偶尔有癫痫就不分青红皂白一概认定为其为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而应该根据依法查明的其作案前、作案中、作案后的具体情节来判断。
    二、关某标的作案动机非常卑劣,作案手段非常残忍,主观恶性极其深,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非常难于改造。
    关某标把关某发误伤其脑袋作为其报复杀人的理由,把杨某兰与其争吵作为报复杀人的理由,那么世界上可以报复杀人的理由太多了,这给社会带来的恐怖也太多了。在网上吵得沸沸扬扬的张扣扣报复杀人案,关某标的报复杀人理由跟张扣扣的报复杀人理由相比,他的正当性差哪里去了,张扣扣报复杀人被判处死刑,关某标的杀人残忍程度一点不亚于他,他把关某兴砍了50多刀,杀的是一个未满10岁的小孩,未成年人。凭什么可以不判死刑立即执行。更何况张扣扣还有自首情节,关某标有吗?
    如果关某标如此恶性残忍杀人可以找一些牵强附会的理由不判死刑,那么其他的人可以从他这里得到鼓励而不是震慑,也去随随便便找理由去报复杀人,刑罚的震慑和制止犯罪的作用还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吗?
    综上所述,请邵阳市人民检察院采纳申请人的抗诉请求,依法向湖南省高院提出抗诉,要求判处关某标死刑立即执行。
    此致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0年8月9日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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