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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购房产合同纠纷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0/10/30 16:22:19 阅读次数: 85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某民,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邵水东路   栋   单元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某光,该公司董事长。
    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楼。
    法定代表人:廖某国,该公司董事长。
    电话:
    申请再审人曾某民与房产公司、城建公司房屋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6月4日作出的(2019)湘05民再12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现提出再审申请。
    一、再审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6)湘0502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5民再12号民事判决书;
    3、请求再审改判支持曾某民一审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诉讼请求;
    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房产公司和城建公司承担。
    二、再审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房产公司在与曾某民签订订房单的时候具有违法和欺诈行为,具体事实如下: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的时候查明,根据2010年京都世纪城初始规划图显示,曾某民向房产公司购买的47栋别墅的规划面积为224.30平方米,而2011年12月25日房产公司在与曾某民签订订房单时填写的房屋面积为305.20平方米;也就是说订房单的面积超出了依法规划面积(305.20-224.30)80.90平方米。47栋别墅的规划面积房产公司是心知肚明的,曾某民在签订订房单时及之后相当一段时间内是不知情的;作为房地产开发商,有义务按照政府依法规划确定的面积和对消费者应该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填写订房单上的房屋面积;而房产公司蓄意违反规划法和欺骗消费者,填写远远超出规划面积的房屋面积。因房产公司的该行为违法且蓄意欺骗消费者,故订房单上填写的房屋面积对曾某民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二审法院也不能默许、纵容甚至包庇房产公司的这种违法且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2、曾某民是2011年12月25日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订房单,而邵阳市规划局于2013年12月26日才在《邵阳日报》上刊登《邵阳某某房地产公司邵阳某某世纪城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批前公示》,再经过一段时间之后该规划调整方案才通过了审批。因此房产公司的该规划调整对曾某民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更何况该规划调整是房产公司为追求更大的商业利润,不惜践踏规划法,先违反政府规划并经罚款后,进行的规划调整,而非政府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该规划变更不具有正当理由和合法依据,对曾某民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在诉讼过程中,曾某民提交了拍有独栋别墅照片并配有详细说明(坐拥240-540平方米私家庭院,绿地率40%,超宽楼栋间距)的房产公司对独栋别墅的宣传单,而二审法院在再审时为房产公司辩称系“房产公司对某某世纪城项目的一种概括性描述,未对案涉房屋及相关设施作出具体明确的说明或者允诺”显然是在罔顾事实,故意不对证据作出正确认定。
    综上所述,由于房产公司在签订订房单时欺骗消费者、违法更改案涉房屋的规划,卖力虚假宣传,导致曾某民不能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房产公司违法违约,应依法向曾某民双倍返还定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维持判决都是错误的,再审申请人的一审和再审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依法得到支持。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曾某民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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