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周某俊,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向坝乡 村 组,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杨某柯,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丰田乡 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判决婚生小孩杨某轩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在网上认识,2013年12月28日生小孩杨某轩,2015年3月2日因为小孩要上户口才勉强登记结婚的。由于是网上认识交往,所以原告对现实中的被告的性格,对老婆、对家庭的态度等很不了解。后来通过现实生活中的相处,原告发现与被告的性格格格不入,被告不疼爱老婆,只关心自己,对原告说话很尖刻,也从来没给过钱给原告。后来听被告自己说他染上了毒瘾,所以控制不了自己的感情,也存不了钱。2015年之后被告与原告之间越来越生疏,2017年4月份原告经过深思熟虑,痛定思痛,下定决心解除这桩名存实亡的婚姻,毅然决然地向新宁县人民法院起诉,由于被告没到庭法院暂且没有判决原被告离婚。 在第一次起诉之前原被告就已经分居九个多月了,法院裁定不离婚之后至今,原被告依然互不来往也互不通信。使本已荡然无存的感情不但没有重拾反而更加恶化。第一次被告不同意离婚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带来了烦忧,但也没有给被告带来什么福利和幸喜,只是相互折磨更多了。 综上所述,为了了结这段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根本无法和好的婚姻,原告现在再次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感! 此致 新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0年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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