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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够枪下留人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19/6/3 14:19:40 阅读次数: 129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刑事再审申诉状

再审申诉人:罗某晚,男,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          ,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住新邵县新田铺镇下田村        组         号,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申诉人因不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的(2017)湘05刑初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8)湘刑终148号刑事裁定书,现提出再审申诉。

申诉请求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的(2017)湘05刑初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8)湘刑终148号刑事裁定,改判申诉人罗某晚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事实与理由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部分事实认定不清;罗某晚犯罪情节并没有达到特别恶劣的程度,犯罪后果也没有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因此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过重,应予改判。
 事实不清的部分陈述如下:邵阳市中院判决书认定:本院认为,罗某晚得知罗某元被罗某军等人殴打后,虽说去找罗某军诊伤,而罗某元当时并未受伤,因而实为找茬报复罗某军等人。与本案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不符。1、罗某元在第一次打架的现场因为劝架无辜遭到罗某军一家子人殴打是很多证据证明了的,就连罗某军自己那边的人证言陈述也证明了这一点;2、罗某元被殴打后受伤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至于伤势有多重不确定而已,不能因为伤势不确定就认定为没有受伤;3、罗某晚、贺某庚、罗某元以及罗某红在罗某晚家里谈论罗某元挨打时丝毫没有谈到报复罗某军也没有流露出这个意思,始终只讲要求罗某军诊伤,因此法院认为罗某晚实为找茬报复罗某军等人是没有证据支撑的主观臆断。
  邵阳中院判决认为:本案虽因土地纠纷引起,但罗某元、罗某华等人与罗某军等人打架后,罗某华已经报警,双方各自回家,纠纷已然平息,其后事态发展主要系罗某晚持刀找茬报复罗某军等人导致。这与本案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不符。虽然罗某华已经报警,但纠纷并没有平息,虽然双方各自回家,但罗某军一家子人刚回家就立即纠集更多的家人甚至不排除也喊了家人之外的人立马返回现场,在现场再次挑起事端。罗某晚见到罗某军的时候并没有立即用刀捅罗某军,而是要罗某军诊伤,罗某军不但拒绝诊伤而且恶言相向,并且罗某军一方殴打罗某晚后,罗某晚才用刀捅罗某军的。因此法院认为罗某华报警后纠纷已然平息,其后事态发展主要系罗某晚找茬报复罗某军是没有证据支撑的主观臆断。

最高法院裁定书中认定:罗某生、罗某平、杜某君是在阻止罗某晚的过程中被捅刺的,与本案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不符;其实罗某晚与罗某生、罗某平、杜某君相互之间是互殴,都有攻击对方的意思,所以认为罗某生、罗某平、杜某君是在阻止罗某晚行凶过程中被捅刺是没有证据支撑的主观臆断。

罗某晚犯罪情节并没有达到特别恶劣的程度,犯罪后果也没有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理由如下:1、本案的第一次打架和第二次打架,罗某军一家子都是有过错的。从本案证据可以看出,罗某军是想通过打怕罗某华、邓某生、罗某元等人,让所有的人都不敢与之争地盘;丝毫没有想通过合法途径、合法手段解决土地纠纷的意思。2、罗某元、罗某晚参与这次打架并不是出于私心和私利,都是为了组上的利益,并且是先受到殴打时才动手的。3、从罗某晚只捅了罗某生一刀,是在罗某生拿砖头准备砸自己的时候随意捅的一刀,可以证明罗某晚并没有要置罗某生于死的故意,并且还包含一定的自卫的成分在里面。4、湖南省高院在判决中认为,罗某晚在本案中致一死两重伤一轻微伤,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实际上这一认为是大而化之,简单粗糙;虽然罗某生死了,但他的死除了被捅刀,还有因为在送医院的途中车开的慢,更主要的原因是在送医途中堵车,因抢救不及时的客观原因而导致的。另外,实际上只有罗某平是重伤,罗某军并没有构成重伤而是轻伤(罗某军的第一次鉴定是轻伤)。

综上所述,申诉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核本案的全部证据,重新对罗某晚进行量刑,改判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19年5月   日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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