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自诉人:阳某香,女, 年 月 日生,苗族,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人民南路 号,电话: (系死者唐承荣之妻)。 自诉人:唐某宇,男, 年 月 日生,苗族,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人民南路 号,(系死者唐承荣之子)。 被告人:李某举,男, 年 月 日生,侗族,住邵阳市大祥区金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精神病院宿舍 号。电话: 被告人:李某,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火车站乡杨柳村9组 号,电话: 案由:故意伤害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李某举、李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自诉人死亡赔偿金26570元/年×20年=531400元、丧葬费43893元/年÷2=2194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335元/年×10年÷2人=91675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10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0月13日具体时间以邵阳市大祥区公安局查明的为准,被告李某举、李相某约死者唐荣一起吸毒注射毒品,期间李某举、李某给唐某荣吸毒注射毒品导致唐某荣死亡。唐某荣死亡后被告李某举、李某为逃避罪责故意破坏现场搬移尸体,给本案侦查工作造成干扰。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该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但至今仍不追究,故死者唐某荣家属依据刑事诉讼法依法提起刑事自诉,请贵院受理审查并判决。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年3月 日
邵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