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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16/5/20 15:48:21 阅读次数: 185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自诉人:阳某香,女,   年  月  日生,苗族,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人民南路    号,电话:   (系死者唐承荣之妻)。
    自诉人:唐某宇,男,   年  月  日生,苗族,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人民南路    号,(系死者唐承荣之子)。
    被告人:李某举,男,   年  月  日生,侗族,住邵阳市大祥区金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精神病院宿舍    号。电话:
    被告人:李某,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火车站乡杨柳村9组    号,电话:
    案由:故意伤害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李某举、李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自诉人死亡赔偿金26570元/年×20年=531400元、丧葬费43893元/年÷2=2194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335元/年×10年÷2人=91675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10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0月13日具体时间以邵阳市大祥区公安局查明的为准,被告李某举、李相某约死者唐荣一起吸毒注射毒品,期间李某举、李某给唐某荣吸毒注射毒品导致唐某荣死亡。唐某荣死亡后被告李某举、李某为逃避罪责故意破坏现场搬移尸体,给本案侦查工作造成干扰。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该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但至今仍不追究,故死者唐某荣家属依据刑事诉讼法依法提起刑事自诉,请贵院受理审查并判决。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年3月   日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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