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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信用卡的犯罪解析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12/8/22 21:47:36 阅读次数: 351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信用卡只是一种信用凭证,本身不是货币。占有信用卡并不等于直接占有财产所有权。为了通过信用卡获利,行为人在盗窃信用卡以后,往往还要冒名使用,才能使象征性财产权利转化为财产所有权,并根据使用次数和数额来最终确定非法占有财产数额的大小。因此,盗窃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与盗窃印鉴齐全的银行空白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相类似,应以盗窃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也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牵连,因此,盗窃信用卡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是实现盗窃目的的不可缺的事后行为。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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