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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准确把握非法持有毒品罪?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12/7/18 17:10:41 阅读次数: 305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行为。持有是指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
    持有既包括本人亲自控制、占有自己所有或者他人所有的毒品,也包括本人拥有而由他人保管。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第三者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人都持有该毒品。持有包括携带行为,携带可能表现为运输,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将毒品转移的行为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只有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有关联的行为,才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占有的毒品,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应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论处;根据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犯罪的,构成本罪。
    吸毒者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对于以贩养吸的,被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
    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本罪的最低数量标准,构成本罪,托购者、代购者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吸收犯认定。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案件中,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是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必经阶段或者结果,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吸收犯,对此,只应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作一罪处罚,不能再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并作数罪并罚。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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