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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12/7/18 15:55:40 阅读次数: 305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毒品数量怎么计算?对多次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为掩护运输而将毒品融入到其他物品中,不应将其他物品计入毒品数量;对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其是否获利,均以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对贩卖假毒品的处理:对于将假毒品冒充真毒品,诱骗他人上当而购买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应以诈骗罪论处。对于不知是假毒品,而误以为真毒品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应以未遂论处。如果行为人在非毒品中参和毒品贩卖,只要贩卖物中含有毒品,均应按贩卖毒品罪论处。
     毒品犯罪的再犯问题:《刑法》第356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从重处罚的条件是前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这5种罪,后罪是本节规定之罪的任何一种。并且没有时间限制,这种情况可能是累犯,也可能不是累犯。对其中符合累犯的,不再适用总则累犯从重处罚的规定,但同样不能适用缓刑、假释。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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