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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代理词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24/2/3 13:51:12 阅读次数: 8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周某华、刘某连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与杨某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参考并采纳。
    一、本案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与本案事实不符,应该定为承揽责任纠纷。
    本案周某华拆除房屋的老瓦,盖新瓦,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拆除原来的老瓦,二是盖新瓦,三是打阳台挑梁。拆老瓦、盖新瓦都是包工包料的,周某华只接受工作成果,不管理工作过程,那么打阳台应该一视同仁;并且打阳台所需电锤工具都是杨某文自己带来的,周某华也不管理工作过程,只接受工作成果。周某华与杨某文之间不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人身依附关系。透过现象探寻本质,本案只能定加工承揽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要周某华、刘某连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二、本案损害的发生完全是因为杨某文自身的重大过错造成的。
    杨某文在来工地的在路上是带了安全帽来的,在施工的时候却出于过于自信的原因不带安全帽,而本案的现场二楼挑梁离一楼楼顶只有2.6米,杨某文的受伤严重部位是颅脑,也就是说带好安全帽是完全可以避免颅脑损害发生的。二是杨某文在施工过程中精力注意力不集中,跟其他的人聊天扯卵蛋去了,以至于疏忽大意而摔下来受伤的,因此,因杨某文自己的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而造成的损害要周某华、刘某连来承担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三、本案中周某华、刘某连不存在任何过错。
    周某华接受杨某文打掉二楼挑梁的工作成果是周某华的一个受益行为,不是一个侵权行为。周某华在杨某文打掉二楼挑梁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周某华接受打掉挑梁的受益行为与杨某文自己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导致的伤害之间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本案因为周某华、刘某连不存在过错而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算是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也没有那一条法律讲受益人必须承担主要责任,法律是要求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本案的诉讼请求存在水分。
    比如医疗费报销的不能重复计算重复获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特别是精神抚慰金计算标准过高,交通费没有票据等等。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除了周某华、刘某连已垫付的4万元之外,还要判其继续多承担补偿赔偿责任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不利于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这样会纵容施工人员不去尽自己的安全责任,出了事可以把责任甩给别人承担。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3年1月11日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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