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投加油站赔偿款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首席仲裁员、仲裁员: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杨某某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作为其与某某城建投中山路加油站赔偿款一案的仲裁代理人,现发表如下辩论意见,请予明察并采纳。 一、关于杨某某的主体资格问题,邵阳市政府部门认可杨某某为中山路加油站的建设主体的具体体现如下,即政府部门用行认可杨某某为中山路加油站的建设投资主体。 1、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缴费申报审批表,有邵阳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批意见,有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审批意见,如果不认可杨某某与鼎鑫公司的协议,那为什么不让鼎鑫公司的人来办理才审批?为什么杨某某来办理就审批了呢? 2、2018年8月15日,杨某某请求时任某某区委书记对中山路加油站土地挂牌进行督促,区委书记给杨某某手机短信回复,并没有说我不认可你是中山路加油站的适格主体,而是要杨某某找邵阳市城建投。后来杨某某找城建投的李某明等人办理中山路加油站土地招拍挂事宜,也没有谁说杨某某主体不适格;这就证明政府方面用具体行为认可了杨某某为中山路加油站的承建和投资主体。 3、杨某某就中山路加油站土地招拍挂的事向刘某青等市领导反映城建投的李某明怠于履行职务的情况,包括刘某青等在内的多位市领导予以批示回复,并没有说杨某某不是中山路加油站的适格主体,无权反映加油站土地招拍挂的情况。也就是说政府用行为表明认可杨某某为中山路加油站的承建者投资者。 4、2022年某某城建投已经向杨某某退还了100万元的保证金,同样证明被申请人用实际行为证明其认可杨某某为中山路加油站的投资者和承建主体。 二、关于仲裁请求的依据问题,申请人有经开区管委会与鼎鑫公司的招商协议、杨某某与鼎鑫公司的转让协议、管委会收取100万元的保证金收据、杨某某为被征地农民缴纳社保费的票据、杨某某与三通一平施工方的协议及支付款项的银行转账记录、湖南省商务厅关于中山路加油站的审批文件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不是被申请人说的毫无根据。 综上所述,根据大道至简,便民利民,不损坏民营投资者利益,新官理旧账的国家政策和法制精神,请仲裁庭依法支持申请人杨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为感!
代理人:邓琼泉 律师 2023年5月 日 邵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