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湖南某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邓琼泉律师受某某航天医院的委托,特向贵单位致此律师函。 本律师根据某某航天医院提供的贵公司与其签订的《医用手术室工程(洁净手术室施工)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工程内容2项约定:工期为40天;推断按照签订此合同的日期2022年4月28日算,正常的完工日期应在2022年6月8日之前。按此合同的附件,贵公司也承诺在2022年8月25日完工,8月25日未完工按逾期1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的违约金。 关于付工程款的约定:《医用手术室工程(洁净手术室施工)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付预付款20%(64400元),主体立板安装完前付工程款50%(161000元),工程完工甲方验收后付总工程款的30%(99600元)。按此合同的附件:改成存留手术室增加伍万元整(已付6.29号),预先付款(进度款)3万元整(叁万元整),乙方承诺后期款双方协商付款。 合同附件与合同本件是一个整体,附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地方以本件的约定为准,根据《医用手术室工程(洁净手术室施工)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约定可以推出,工程完工甲方验收后也只需付总工程款的80%;而某某航天医院已付工程款超过了80%,贵公司本应按照自己的承诺于2022年8月25日完工的,可至今都没有完工,现在贵公司要求先把工程款付完才进行后续施工,没有合同依据,也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商业习惯,是没有约定和法定依据的要求。 现在某某航天医院本着和气生财的原则和心态,希望并要求贵公司立即把整个工程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协商付款,如贵公司继续固执坚持先付款再施工的无理要求,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法律后果应由贵公司全部承担。 此致 湖南某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致函人: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邓琼泉 律师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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