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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23/4/5 13:50:17 阅读次数: 28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男,  年 月 日出生, 汉族,住址: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   街  号,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扈某某,女, 年 月 日出生, 汉族,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社区 路 号,身份证号:,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女李某颖由原告抚养,被告按500元/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婚生女18周岁之日止;
    3、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分割;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7年5月23日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都是二婚,属重组家庭,于2017年8月2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颖。
    原告与被告从相识到登记结婚,彼此之间缺乏建立婚姻关系所必要的了解和磨合,感情基础薄弱。原告一婚已生有一女,由原告抚养,被告在婚前已明确知悉此情况自愿与原告相处并结婚的,然被告在婚后态度截然相反,经常对原告一婚所生女儿进行歧视、恶语相向并虐待;被告属于受过高等教育之人,但是所言所行皆有悖常理,所谓人心都是肉长的“本着可以不爱,但不能伤害!”对一个未成年人的孩子伤害,超出常人难以理解范畴,人品素质可见一斑;被告是独生女,平时好吃懒做,性格嚣张跋扈,对待原告父母及其他长辈毫无情面可言,对待原告本人更是肆意刁难折磨,被告的前述种种行为令原告婚后生活苦不堪言。原被告婚姻5年,但分居5年,原告对被告的感情早已被其消磨殆尽,双方之间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婚姻已无维系之必要,因此原告恳请法院判令准予原告被告离婚。
    原告为解除这段早已名存实亡的婚姻,经过深思熟虑于2022年4月1日毅然决然起诉离婚,法院为挽救婚姻,勉强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请求,但此后至今,原被告婚姻非但没有任何改善,反而变本加厉,没有最坏,只有更坏。恩格斯说: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中国俗话也说:强扭的瓜不甜,捆绑不成夫妻;原被告既然已形同陌路,水火不容,又何必勉强自己,为难对方呢?与其相互折磨,不如相互解脱!
    原被告婚生女李某颖出生后由被告抚养,当时考虑孩子处于哺乳期,需要母亲的陪伴和呵护,但原告一直足额支付小孩抚养费。现如今被告阻止原告探望女儿李某颖,除了索要抚养费。
    原告认为,从生活和学习环境考虑,原被告婚生女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恳请法院判令原被告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其18周岁之日为止。
    综上,为妥善解决双方的婚姻矛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并支持原告其它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3年 1月 3日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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