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曾某瑶,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 路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张某子,男, 年 月 日出生,苗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社区 号,身份证号,电话。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2000元; 二、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02000元×9.6%×2年=19584元(从2020年7月16日计算至2022年7月15日,顺延照计); 三、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违约金102000元×365天×0.1%天×2年=74460元(从2020年10月16日计算至2022年10月5日,顺延照计); 四、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担保费、担保保险费、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是朋友,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因经济困难急需周转为由,拿了原告的多张信用卡刷卡消费或者取款,2020年10月6日,经原被告双方认真核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的主文如下: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本借条共同遵守,乙方因经济困难急需周转为由,向甲方借款,于2017年10月18日借到人民币拾万贰仟元整(102000.00),借款利息为借款年利率9.6%,于2020年7月16日起算,并于2021年4月8日开始,每月还款2500元。直至2023年12月30日前还清所有欠款。 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归还欠款,如有违约,每天按欠款金额的0.1%支付违约金,甲方因催收欠款而产生的律师费,担保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借条并约定“交由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分别于2021年5月还款2000元,同年7月还款4000元,同年8月还款1500元,之后就再无还款。 被告的不还款行为根本性违反了其在借条中的书面承诺,故原告迫不得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感!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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