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邓某群,男,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云水铺乡 村 组 号,电话。 上诉人(一审被告):邓某玲,男,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云水铺乡 村 组 号,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邓某花,女,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云水铺乡 村 组 号。 一审第三人:邓某珍,女,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 村 组 号。 一审第三人:邓某某,女,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云水铺乡 村 组 号。 上诉人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29日作出的(2022)湘050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29日作出的(2022)湘050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直接驳回邓某花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邓某花承担。 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认定本案事实完全错误,上诉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体如下: 案涉房屋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以及第三人父母邓某明、梁某英手里建的房屋,宅基地所有权证登记在母亲梁某英名下。1983年父亲邓某明退休时,便找来叔父邓某某、舅父梁某跃,将案涉房屋分给了三个儿子即本案的二上诉人,其中大儿子邓某群分得东边的一间半,二儿子邓某军因顶替父亲职所以只分得半间及偏房一间,小儿子邓某林分得两间,因为其中一间是堂屋,所以小儿子邓某林比大儿子邓某群多半间,该协议一直由母亲梁某英保管。 母亲梁某英在2010年去世,案涉老房子无人居住,只放了一些杂物;因该房屋在拆迁范围,在没有通知邓某群、邓某林、邓某军的情况下,经开区及村里便在2021年9月14日晚上突然将房子拆除,故将协议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全部掩埋。在房子被拆除后,邓某花认为三兄弟已没有依据,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遗产。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也有村委会证明和附近邻居村民证实,也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和传统做法,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很遗憾的是,一审法院还是偏听偏信了邓某花的谎言。 本来在上诉人绝望无助的时候,即2022年的4月8日,碧桂园公司陈总和一帮施工人员在清理搬运案涉房屋的残杂时,突然发现了一个包裹,当场大家把包裹打开,发现包裹里面有一些零钱和一张纸条,大家打开看时,发现正是当年分房的协议,于是在场人有好几个都拍了照,现在该协议已由碧桂园陈总送到了村委会。 该协议的原文是:“关于邓某军顶职如下安排 我叫邓某明有三个儿子,现有二儿子邓某军顶职,将名下的房子如下分配,三个儿子,大儿子邓某群分给一间半,小儿子分给二间,二儿子因顶职分给半间及偏房一间,后以生老病死均由三个儿子负责。邓某明、梁某英、邓佐某、梁某跃、邓某群、邓某军、邓某林,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日晚”以上详情见该纸条原件。 从以上新发现的证据看,本案案涉房屋在1983年6月20日晚上就由父母邓某明、梁某英在亲属的见证下做出了分配安排,已经处分了自己的房屋,该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上诉人所谓分割父母的房屋遗产已经缺乏事实依据了;故一审法院在错误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做出的判决应该依法予以撤销,驳回邓某花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为感!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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