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某春,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下花桥镇 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娥,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下花桥镇 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某云,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下花桥镇 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某群,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下花桥镇 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正,男,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 村 组号,身份证号。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22年2月10日作出的(2021)湘0405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一、请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撤销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22年2月10日作出的(2021)湘0405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改判周某春以286000元为本金,周某春已还款182200元作为还本金扣除,余款按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利息; 二、依法驳回李某正要张某娥、周某云、周某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依法驳回李某正要求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李某正与周某春依法分担。 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一、周某春是建筑工程的小包工头,李某正是专门放高利贷的。 2017年7月13日,公安机关以拖欠民工工资为由准备羁押周某春,李某正不知从哪里探听到该消息,主动跟周某春及办案机关联系,愿意借30万元给周某春了难,于是还喊了同伙尹某鹏一起,以李某正的名义借给周某春30万元,在转了30万元给周某春后,要求周某春立马转14000元给李某正,其中12000元属于偿还利息,另2000元属于手续费,该14000元周某春是有转账记录的,按照法律规定,这14000元不能算李某正借给周某春的借款,应从30万元里面扣除。 二、在借这30万元的当天,李某正要尹某鹏与张某娥签订别克牌(车牌号:湘E9V901)车抵押担保协议,作价12万元抵押转让给尹某鹏,实际上该车是刚买不久的新车,绝对不止12万元,应该值20万元以上,并且该车连同行驶证等购车手续当场就交付给了尹某鹏保管和使用,只是没有到车管所过户而已。张某娥不是承包工程的当事人,没必要与周某春一起向李某正借钱,车也当场给了李某正的同伙尹某鹏,故依法不应该对周某春向李某正借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周某云、周某群是周某春的父母,周某春已经成年,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周某云、周某群又不是与周某春一起承包工程,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替周某春偿还借款。所谓2019年11月29日周某云、周某群向李某正出具的书面承诺,实际上是李某正他们到周某云、周某群邵阳县下花桥老家,软硬兼施逼迫老两口写的,所谓的承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四、律师费对方没有向法庭递交合法有效的票据。 综上所述,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2年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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