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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侵权人身侵权 → 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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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22/1/20 10:18:29 阅读次数: 59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徐某祥,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谷洲镇  村 组  号,电话  。
    被答辩人:刘某贵,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小溪市乡   村  组  号,电话。
    现就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答辩如下:
    一、本案法律关系的定性应该是承揽关系。因为在2021年9月11日那天,答辩人的老婆赵某娥与承揽人王某民谈好,将答辩人谷洲镇决菜村的自建房吊顶发包给王某民,约定以6800元的总价包给王某民,答辩人只负责付钱和接收工作成果,不负责喊做工师傅不负责监工,由王某民负责喊做工师傅和监督指导做工师傅的工作,答辩人及其妻子没有与刘某贵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本案是典型的加工承揽法律关系,则按照法律规定,承揽加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由承揽人自己承担。
    二、退一万步讲,就算法院勉强认定本案是雇佣关系,那雇主也是王某民,不是答辩人。因为刘某贵是王某民喊来做事的,不是答辩人喊他来的,并且答辩人看到王某民喊刘某贵来做事后明确向王某民提出反对意见,王某民在答辩人妻子面前说好话作保证后才只得作罢。另外,本案刘某贵从木梯子上摔下来,木梯子是王某民和刘某贵他们自己制作的,木梯子钉子没钉稳,导致第三梯钉子脱落,刘某贵就顺势滑下来了;因此,就算是雇佣关系,损害赔偿责任也应该由王某民和刘某贵自己承担,答辩人没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三、在答辩人妻子向王某民明确提出不要刘某贵来做事,王某民在答辩人妻子面前讲好话作保证的情况下,答辩人妻子只得作罢,为防万一,答辩人妻子就又给刘某贵在保险公司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在征得答辩人妻子同意后,向刘某贵支付了12155.94元;另外,答辩人妻子在刘某贵受伤后给了刘某贵1000元,给王某民1500元转刘某贵,答辩人方前前后后总共已付给了刘某贵14655.94元;答辩人方已经是够佛系了啊,法律不能让老实人善良人吃亏啊!所以刘某贵拿了答辩人方不应该得的钱,应该依法退还给答辩人,以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支持公序良俗的道德氛围!
    四、承揽人王某民和喊刘某贵来做事的王某民是本案当然的赔偿主体是当然的被告,答辩人建议被答辩人追加王某民作为被告,如果刘某贵不这样做,所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刘某贵全部承担!
    五、被答辩人诉讼请求赔偿金额虚高同时很多没有证据支持,请法院严格审查剔除。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2年1月12日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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