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生诉鲁某春、叶某泉、蒋某星返还工程投资款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生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诉鲁某春、叶某泉、蒋某星返还工程投资款一案的一审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的全部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关注并采纳。 一、通过原告的举证(详见原告证据目录的3、4、5)和庭审双方的举证质证以及法官的问话,鲁某春、叶某泉、蒋某星三人共计拿了王某生31万元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任何异议。 二、鲁某春、叶某泉、蒋某星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1、鲁某春以他手里有《协议书(草签本)》那个项目吸引王某生参与投资这个项目,并与王某生于2005年12月26日签订《真诚合作协议书》,并于2005年12月26日指示王某生把一个22万元和一个1万元存入蒋某星的账户,由此可见,他是本案吸引王某生投资的总策划,总指挥,是本案当然的适格的被告。 2、蒋某星也是本案当然的被告。从鲁某春2005年11月3号向蒋某星出具《承诺书》,2005年12月26日接收王某生23万元投资款,可以证明他跟鲁某春是分工合作的关系,共同合谋了王某生投资事宜。至于蒋某星在庭上声称,是王某生直接从他手里受让了该工程项目,那只是他单方面的说辞,蒋某星也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他的单方面说辞。且与王某生与鲁某春签订的《真诚合作协议书》相矛盾。 3、叶某泉是本案当然的被告,叶某泉与鲁某春是喝了结拜酒拜了菩萨的兄弟,鲁某春倚靠叶某泉政法书记的地位承揽工程项目,在此次王某生投资工程过程中,叶某泉全程参与,深度参与,亲自起草《真诚合作协议书》,并以借钱名义和替鲁某春拿钱名义从王某生处拿钱,足以证明他与鲁某春、蒋某星是分工配合的关系。 三、关于这31万元钱的法律定性问题,既然原被告都确认《协议书(草签本)》、《真诚合作协议书》所指向的工程项目最终没有入场施工了,那么,鲁某春、蒋某星、叶某泉从王某生处拿走投资此项目的31万元投资款就必须退还给王某生,拿着此款不退,没有法律依据。 四、2018年9月14日,在公安人员叶某溪极力撮合下形成的所谓《协议书》,除了证明王某生一直在为追回投资款在向国家机关申请维权外,其他内容是违法和无效的,并不能成为阻止王某生起诉维权的障碍! 此致 湘阴县城南法庭
代理人:邓琼泉 律师 202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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