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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投资建加油站纠纷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21/10/15 16:04:29 阅读次数: 63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杨某树与胡某宪合同纠纷一案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杨某树、杨某军、姚某贵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与胡某宪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就审判长归纳的本案二审的三个争议焦点:1、《自愿退出补充协议书》是否是对之前签订的《合同书》和《补充协议》(2018年3月29日杨某树与胡某宪签订)的修改变更,一审认定《自愿退出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与判决解除合同是否自相矛盾;2、认定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是否正确;3、一审认定杨某军并非承担担保责任,以及杨某树与姚某贵对本案的加油站属于共同经营的事实是否正确。本代理人已经在上诉状中简明扼要,一针见血地阐述清楚了,在此不在赘述。
    二、本代理人现就一、二审胡某宪方的企图误导和模糊本案事实认定的观点进行辨析。
    1、邵阳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湖南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邵阳市中山路加油站项目招商协议书》、湖南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杨某树签订的《加油站建设项目转让合同》都是杨某树与胡某宪签订的中山路加油站《合同书》的基本内容,胡某宪对此是心知肚明的,三个合同均指向同一个标的物----中山路加油站。既然一审法院认定杨某树与和胡某宪签订的《合同书》合法有效,也就证明了《邵阳市中山路加油站项目招商协议书》、《加油站建设项目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现在胡某宪方要主张《邵阳市中山路加油站项目招商协议书》、《加油站建设项目转让合同》无效,那胡某宪在一审诉讼请求上为什么不写请求法院认定其与杨某树签订的《合同书》无效呢?为什么要写判令解除呢?
    胡某宪方自己提供的2018年4月9日湖南省商务厅给湖南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复函中说“你司新设立的区域管理公司邵阳市某某石化有限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按程序重新申报将规划确认文件变更到该公司名下。”这证明胡某宪任法人的邵阳市某某石化有限公司是湖南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辖属的一个子公司,中山路加油站就是邵阳市某某石化有限公司的加油站,因此也不存在转让项目给第三方的问题啊。只不过办理加油站建设手续由湖南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变为杨某树而已。
    中山路加油站建设手续一直是杨某树在与政府职能部门衔接招拍挂,并且政府部门还委托杨某树在搞加油站的三通一平,邵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没有说湖南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是违约了。
    2、关于新建加油站行政许可的问题,杨某树和本代理人今年都找过湖南省商务厅和邵阳市商务局,都答复取得加油站土地使用权后重新申报一下,就可以开建加油站;胡某宪方自己提供的2018年4月9日湖南省商务厅给湖南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复函也说,在拿到土地使用权后重新申报就可以了,不存在不准建设中山路加油站的问题,政府部门至今并没有取消中山路加油站这个项目。
    3、今年的中山路加油站土地拍卖流拍,胡某宪是负有责任的;2021年4月份,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拍卖中山路加油站土地使用权时,应该要以湖南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辖属的以胡某宪任法定代表人的邵阳市某某石化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竞拍,胡某宪不去申报竞拍,也不按胡某宪与杨某树于2018年3月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的“甲方承诺该项目规划用地地面所有障碍物清理完毕三天内,乙方必须一次性付清该项目土地款和三通一平费用,合计1200万元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义务支付1000万元土地款,只支付了200万元三通一平费用;因此,今年中山路加油站土地流拍,胡某宪是负有责任的,好在该土地至今仍然没有被别人买去。我方在一审提供了三通一平和土地拍卖的全部证据的。
    4、关于胡某宪与杨某军于2019年6月16人签订的《补充协议》,协议里白纸黑字写明“甲方保证在2019年7月10日前”明明是保证责任,怎么能故意曲解为债务加入呢?至于说,胡某宪也有保证,这并不矛盾和违法呀?本来杨某军是可以不给他父亲杨某树提供保证担保的,胡某宪硬是要他提供,他难道不可以要胡某宪承担一点责任付出一点代价吗?这难道就可以改变杨某军保证责任之法律性质吗?
    综上所述,胡某宪方的反驳理由牵强,并且与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自相矛盾,极不相符,不可采信也不能采信。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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