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
原告:姚某菲,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麻子洼社区,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胡某洋,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三八亭 栋 号,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地址: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 负责人:吴某平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胡某洋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共计67332元,具体详见附表; 二、请求判决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对原告的上述损失进行赔偿;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12月15日20时30分,被告胡某洋驾驶车牌号为湘F7Q555的小型客车,沿邵阳市大祥区戴家路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戴家路往电机路100米地段时,与行人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祥区大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被告胡某洋负全部责任,原告姚某菲无责任。 原告姚某菲受伤后在邵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49天,出院后经邵阳市人民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误工期为120天、护理90天、营养60天。 另查明,胡某洋驾驶的湘F7Q555小型客车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赔付责任。 原告出院后,就此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与二被告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现原告迫不得已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1年5月 日
姚某菲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 1、医疗费=22992元 2、误工费=41698元/年÷365天×120天=13708元 3、护理费=66816元/年÷365天×70天+200元/天×20天=16814元 4、交通费=49天×20元=98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天×49天=2940元 6、营养费=60天×30元/天=1800元 7、鉴定费=2200元 8、后续治疗费=4000元 9、财产损失费=1898元 以上合计673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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