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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抚养费纠纷)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21/7/20 10:34:34 阅读次数: 76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茜,女,年  月  日生,在校学生,汉族,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红旗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街    号,住邵阳市北塔区九盛北海小区   栋  单元 号。
    法定代理人:孙某艳(系张某茜母亲),女,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九盛北海小区   栋   单元   号,电话   。
    被告:张某军(系张某茜父亲),男,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铁砂岭   号,电话。
    案由:抚养费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500元/月×7年×12月=126000元(从2014年5月14日计算至2021年5月14日);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张某茜系法定代理人孙某艳与被告张某军于2011年11月14日所生的女儿(详见出生证明),2014年5月14日,孙某艳与被告张某军离婚,离婚后原告张某茜一直跟母亲孙某艳一起生活至今。是母亲孙某艳一直细心照料原告的生活、学习,呵护原告茁壮健康成长;爸爸张某军几乎没管过,偶尔打电话来也是一顿猛训,这一点原告也没放在心上,就是原告一直跟在妈妈身边由妈妈悉心照料,被告爸爸连一分钱抚养费也没出,导致娘儿俩生活拮据。
    随着原告一天一天长大,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各方面开支与日俱增,如果被告还这样不负责任的话,势必严重影响到原告的健康成长,故原告迫不得已只好诉诸法院,请贵院根据原告要继续跟随妈妈生活的意愿,根据《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感!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茜    代理律师:邓琼泉
                               法定代理人:孙某艳
                               2020年12月   日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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