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阮某峰,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北山乡高木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黄某波,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潭溪镇潭溪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案由:健康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26125元,具体详见附表;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黄某波系车牌号为湘E.E0229水泥泵车的所有人即车主,2020年5月初开始雇佣原告为其操作泵车给别人搞建筑。2020年6月19日下午原告在邵东市国际商贸城对面中翔龙玺工地打泵,在维修泵车时被机器绞伤右手中指,后被送邵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7月3日出院。 2020年9月20日,原告阮某峰的伤经邵阳医专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阮某峰右手中指离断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30日,营业期60日。 另外,当时黄某波聘请阮某峰操作泵车约定月固定报酬为8000元另加提成,到起诉时为止黄某波方垫付了12510.60元医疗费。 原被告就此次人身损害赔偿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迫不得已诉诸法院,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感!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阮某峰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0年10月 日
阮某峰人身损害赔偿明细表 1、医疗费=12510.60元 2、误工费=8000元/月×3月(90日)=24000元 3、护理费=30日×60798元/年÷365天=4997元 4、交通费=100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4天=1400元 6、营养费=30元/天×60天=1800元 7、残疾赔偿金=36698元/年×20年×10%(十级)=73396元 8、被扶养人生活费=25064元/年×5年×10%÷2+25064元/年×5年×10%÷2=12532元 9、鉴定费=2000元 10、精神抚慰金=5000元 以上合计138635元,垫付12510元,应付126125元 邵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