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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0/10/30 16:39:20 阅读次数: 101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阮某峰,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北山乡高木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黄某波,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潭溪镇潭溪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案由:健康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26125元,具体详见附表;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黄某波系车牌号为湘E.E0229水泥泵车的所有人即车主,2020年5月初开始雇佣原告为其操作泵车给别人搞建筑。2020年6月19日下午原告在邵东市国际商贸城对面中翔龙玺工地打泵,在维修泵车时被机器绞伤右手中指,后被送邵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7月3日出院。
    2020年9月20日,原告阮某峰的伤经邵阳医专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阮某峰右手中指离断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30日,营业期60日。
    另外,当时黄某波聘请阮某峰操作泵车约定月固定报酬为8000元另加提成,到起诉时为止黄某波方垫付了12510.60元医疗费。
    原被告就此次人身损害赔偿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迫不得已诉诸法院,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感!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阮某峰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0年10月   日


阮某峰人身损害赔偿明细表

1、医疗费=12510.60元
2、误工费=8000元/月×3月(90日)=24000元
3、护理费=30日×60798元/年÷365天=4997元
4、交通费=100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4天=1400元
6、营养费=30元/天×60天=1800元
7、残疾赔偿金=36698元/年×20年×10%(十级)=73396元
8、被扶养人生活费=25064元/年×5年×10%÷2+25064元/年×5年×10%÷2=12532元
9、鉴定费=2000元
10、精神抚慰金=5000元
以上合计138635元,垫付12510元,应付126125元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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