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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0/10/30 16:29:57 阅读次数: 100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林某峰,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高沙镇   村   组,身份证号    ,系林某丽之子。
    原告:林某虹,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高沙镇   村   组,身份证号    ,系林某丽之女。
    法定代理人:林某丽,女,   年   月   日生,住湖南省洞口县高沙镇     村  组,身份证号   ,系原告林某峰、林某虹之母。电话    。
    被告:张某魁,男,   年  月   日生,回族,住湖南省洞口县洞口镇龙山居委会    路   号,身份证号   ,系被继承人张某友之次子,电话
    被告:张某强,男,   年  月   日生,回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发展路67号,身份证号    ,系被继承人张某友之长子。
    案由:返还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二被告将其侵占的应由二原告继承的父亲张升友的坐落于怀化市河西农产品市场商业服务用房2203.27㎡的份额返还给二原告;
    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二原告系张某友与林某丽所生的子女、二被告系张某友与刘某姣所生的儿子。二原告与二被告系同父异母关系。张友某于2014年6月因意外死亡。2015年原告与被告就继承张某友的遗产在洞口县法院达成了一个《民事调解书》。最近,二原告的母亲聘请律师到怀化市不动产中心查询,发现张某友2010年在湖南德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购买了坐落于怀化市河西农产品市场2203.27㎡的商业服务用房。该房屋在2015年洞口县法院的遗产继承诉讼中一点都没涉及,包括双方都没有举证法院也没有查明。是最近发现的,但该房屋产权已落在二被告的名下。
    综上所述,二原告认为,上述房屋是父亲张某友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有权继承应分得的份额。该房屋在2015年洞口法院遗产诉讼中没有涉及,现该房屋被二被告全部侵占,二被告应该依法将二原告应分得的份额返还给二原告。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林某峰、林某虹 
 
                             法定代理人:林某丽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0年9月    日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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