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胡某宪,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县镇 村 号,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苏某来,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江东乡 村 组,身份证号 ,电话 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11月6日签订的关于代办加油站的协议;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给他的中介劳务费叁拾万元整;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00000×1.5%×2年×12月=108000元(利息从2018年11月6日计算至2020年11月6日,顺延照计); 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8年11月6日达成代办加油站的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1、乙方(苏某来)代表甲方(胡某宪)与广铁集团怀化铁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怀铁加油站进行沟通协商,促成甲方与怀铁加油站达成租赁协议并签约成功后,甲方付给乙方中介劳务费合计人民币陆拾万元整。2、乙方全权代表甲方就怀铁加油站年租金,租赁年限、付款方式等事宜与怀化铁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怀铁加油站进行商讨沟通,直至本站达成租赁协议并签约成功,并协助甲方进行对本站升级改造期间与各部门协调,直至本站重装开业。该协议第三条约定:1、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甲方付给乙方中介劳务费人民币叁拾万元整。2、甲方与怀铁加油站签约成功重装开业之日,甲方再付给乙方中介劳务费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该协议第四条约定:1、本协议有效期限为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6月8日,期限七个月。2、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未能促成甲方与怀铁加油站达成租赁协议并签约成功,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无条件退还甲方付与乙方中介费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2018年11月6日,原告按协议支付了叁拾万元中介费给被告,有转账凭证和收条为证;但被告时至今日,仍然未能促成甲方与怀铁加油站达成租赁协议并签约成功,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并拒绝退还原告付与的叁拾万元中介劳务费,因此成讼。 综上所述,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胡某宪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0年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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