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陈某立,男, 年 月 日生,汉族,现住新邵县小塘镇 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被告:孙某华,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新邵县小塘镇 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被告:李某军,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新邵县小塘镇 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0420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4月16日,被告孙华某的老公李某军与一个姓申的师傅发生了一个小交通事故,当时他们报了交警,交警到现场查看情况后就走了,但两个受伤的人没有被送医治疗。原告与这起交通事故毫无瓜葛,就是认识申师傅而已,处于好心,原告见义勇为开自己的车将他们送到小塘镇医院治疗。2020年4月16日下午7点左右在医院,交通事故的双方进行了自行调解,调解不成原告准备开车走了,两被告夫妇蛮不讲理,把恶派起,不准原告走,被告李某军瓣住原告的车门,把车门都瓣歪了,被告孙某华就在原告车前砸车的引擎盖。当天晚上11点多,申师傅走了,被告夫妇横蛮无理地把申师傅走了怪在原告头上,原告又不是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申师傅走与不走跟原告没任何法律上的关系,被告孙某华以此为由故意砸烂原告车前挡风玻璃和车门玻璃。以上事实有医院附近的监控、车辆的受损照片和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新邵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 事发之后原告和被告夫妇在派出所主持下,从4月17日到4月23日才调好,虽然没有签书面协议,但是是达成口头协议的,并且是辅警刘圆圆做了口头担保的,是讲由原告自己负责去修车,修好后拿修车票据由被告孙某华夫妇予以赔偿。现在车已经修好了,被告孙某华夫妇却不同意按修车票据赔偿,出尔反尔,不守诺言。故此成讼。 此致 新邵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某立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0年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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