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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亲子鉴定的离婚诉讼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0/10/30 16:11:54 阅读次数: 95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秀某,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县金称市镇   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被告:刘某强,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面铺乡   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请求判决婚生小孩刘某轩由原告抚养,婚生小孩刘小轩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向对方支付抚养费;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没有相互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于2012年11月19日在大祥区民政局草率登记结婚;于2013年1月22日生大儿子刘某轩,刘某轩从出生以来一直随被告生活;于2016年1月17日生小儿子刘小轩,刘小轩自出生以来一直随原告生活。
    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因琐事吵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并且被告性格强势,心性多疑,心胸狭隘,脾气暴躁,经常殴打原告,对原告进行威胁,被告还经常背着原告与异性同学频繁交往,多次离家出走,不尽家庭责任,不履行家庭义务,被告的行为进一步摧毁了原被告本已极其脆弱的感情。原告痛定思痛,深刻认识到继续维系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只是对双方的折磨,绝对没有幸福,于是毅然决然地于2017年5月向法院起诉离婚。
    2017年6月30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的感情不但没有恢复而是更加恶化,且继续分居至今。
    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捆绑不成夫妻,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感!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秀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0年7月   日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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