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文某福,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人民路 号,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185520490U 住所: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 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平 联系电话: 案由:劳动争议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其拖欠的工资14.3万元(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的工资共计11月×1.3万元/月=14.3万元)及加发经济补偿金3.575万元(14.3万元×25%=3.575万元); 二、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5万元(1.3万元/月×3.5月); 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使用其一级建造师证到龙山县2015年棚户区改造及公租房建设项目的证件使用费4.8万元(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共计16个月,0.3万元/月×16月)。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5年4月由成熟人才(一级建造师)引进调入被告处工作,担任项目经理。2017年3月由被告公司人力资源部人证相符安排到龙山县2015年棚户区改造及公租房建设项目担任经理,约定税后工资1.3万元/月。但被告公司项目部从2017年8月开始拖欠原告工资直到2018年6月原告被迫辞职。 原告曾多次讨要工资,找被告的人力资源部、工会、公司西北局、公司总经理,被告前述部门推来推去一直没有解决。于是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9年8月12日,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原告送达了《邵市劳人仲案字【2019】第96号仲裁裁决书》,原告对此裁决书不服,现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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