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某银,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仵楼乡中张庄行政村中张庄南村 号,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黄某花,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新邵县陈家坊镇东冲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请求判决婚生小孩儿子赵某由原告抚养,女儿赵某涵由被告抚养,原被告互不向对方支付抚养费; 三、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6年12月相识,相识半年后确立了恋爱关系,于2010年4月22日到新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于2010年7月2日生女儿赵某涵,于2016年9月21日生儿子赵某。 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相处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非常自以为是,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恶语相向,极尽侮辱之能事,使原告心力憔悴,曾多次产生轻生的念头。从2017年7月开始,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双方再也没有过个正常的夫妻生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有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原告于2017年12月向新邵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新邵县法院于2018年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的感情不但没有改善而是持续恶化,原告已经下定决心一定要离,于是再次向新邵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谎称夫妻还有感情,实际上她自己心知肚明这是在自欺欺人,虽然法院第二次没有判离,但这并没有摧毁和动摇原告毅然决然要离婚的意志。 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捆绑不成夫妻”。恩格斯也说: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原告不知道被告到底是怎么想的,明知双方已情断恩绝,形同陌路,何必还要假惺惺的说双方还有感情,以此来勉强自己,折磨他人呢?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不达目的决不放弃。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新邵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19年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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