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陈某梅(系死者胡某俊之妻),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县长阳铺镇农贸巷 号,身份证号,电话 答辩人:胡某静(系死者胡某俊之女),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县长阳铺镇农贸巷 号,身份证号 答辩人:胡 某悄(系死者胡某俊之子),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县长阳铺镇农贸巷 号,身份证号 被答辩人:邵阳县某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凤凰街 法定代表人:朱某顺(经理),电话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不服邵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5日作出的邵劳人仲案字(2019)第1号《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起的民事起诉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声称胡某俊生前与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答辩如下:胡某俊系答辩人陈秀某之夫,答辩人胡某静、胡某悄之父。胡某俊生前系被答辩人邵阳县某某公司的农村电影放映员,2013年12月5日上午,胡某俊驾驶两轮摩托车到邵阳县某某公司下载电影片子返回长阳铺途中,在长阳铺杉木岭村老院组地段因摩托车滑倒而摔伤,摔伤后陆续在邵阳学院附属医院、邵阳市中心医院、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12月26日因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4月27日,答辩人胡某静向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2016年11月4日,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邵工伤认字(2016)0175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胡某俊的情形为工亡。 在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亡认定之前和之后,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已超过申请时限;被答辩人邵阳县某某公司认为胡某俊跟他没有劳动关系。就这些争议,答辩人、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答辩人邵阳县某某公司三方经过北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最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以:(2017)湘行再84号行政判决书一锤定音。认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没有超过,胡某俊与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市社保局0175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现在被答辩人还老调重弹,说胡某俊生前与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实在是一句毫无意义的空话,除非你已经推翻了上述法院的判决。 二、关于邵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因胡某俊死亡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亡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款项共计710512.6元答辩如下:邵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在充分审查答辩人提交的证据的基础上依法计算裁定的金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依据明确。 事实上,答辩人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上提出的仲裁请求,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都是充分明确的,本来都应该依法裁定支持的,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为被答辩人找了一些站不住脚的借口,偏袒被答辩人。 对于没有支持的仲裁请求的部分,答辩人是不服的,本想及时起诉法院要求纠正的,但后来又想为了息事宁人,又想到某某公司喜欢胡搅蛮缠,也就算了,没起诉他了。现在既然某某公司起诉了,答辩人请求法院对仲裁委员会没有裁决支持的部分依法予以支持,纠正其对答辩人的不公平裁决。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19年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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