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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19/6/3 11:51:52 阅读次数: 127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危某成,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五一北路     号,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彭某新,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保宁街社区保宁三巷         号,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彭某明,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民族路        号4栋        号,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宁超贤,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丰园社区汇金路      号         室,身份证号        ,电话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三被告共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元);
二、请求判决三被告共同立即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利息1000000×2%×66月(从2013年12月16日计算至2019年6月16日)=13200000元,顺延照计;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2月16日,被告彭某新、彭某明(已去世)、彭某明为了搞邵阳市原汽制二村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向原告借款壹佰万元,并共同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约定“利息月息叁分,贰个月返还壹次利息,借期八个月”并注明“用于汽制工程”。原告于同一天即2013年12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转了94万元到彭某明的户头上,另6万元是现金付给前述三人的。
被告彭某明于2013年12月16日把借到原告的壹佰万元打到了湖南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户头上。湖南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开发邵阳市原汽制二村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的开发商,被告宁某贤是开发这一项目的建筑商承包人。
由于彭某新、彭某明、彭娅明三人不能按约定偿还原告的本息,该壹佰万又是打入宁某贤承包的工程项目,于是被告宁某贤在2014年4月11日向原告出具借原告壹佰万元的借条并约定月息2分。之后原告一直追索这笔借款的本息,三被告以及彭长明以湖南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邵阳市原汽制二村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烂尾为由,至今不能偿还原告的本金及支付利息。
现原告为维护至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提起民事诉讼以追索这笔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19年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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