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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19/6/3 11:34:51 阅读次数: 126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罗某文,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隆回县金石桥镇晓阳溪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号91430502185520423T
住所: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      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安     电话
案由:工伤赔偿纠纷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月×6000元/月=54000元;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月×6000元/月=48000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月×6000元/月=48000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6月×6000元/月=36000元;
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47885元/年÷365天×60天=7872元;
六、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1200元;
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人×2人×10天=2000元
八、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营养费=30元/天×60天=1800元;
九、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鉴定费12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0月14日上午11时左右,申请人罗某文在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志成新世界第四期项目部工地上做事,在从事装模工作时,不慎从架子上摔下,造成L3腰椎骨折,及时送邵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0天后出院。出院时医生医嘱作保守治疗:继续卧床休息50天后复查腰椎片,适当腰背肌功能锻炼。

2018年3月12日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罗某文所受伤为工伤,2018年12月19日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罗某文构成工伤九级伤残。
到现在为止,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除支付了罗某文在邵阳市中心医院的医疗费外,其他赔偿分文未付,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劳动合法权益,迫不得已申请劳动仲裁,请贵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为盼!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19年1月   日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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