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邵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工业集中区某某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华 电话: 被告:宁国市超越电器设备某某公司 住所:安徽省宁国市梅林镇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徐某春 电话: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买KGPS中频加热设备购买款170800元; 二、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占用货款期间的利息170800元×1.5%(月息一分五)×3年×12月=92232元(顺延照计); 三、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万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2月9日签订《产品供销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KGPS中频加热设备一台,价格为19.2万元;如果使用中设备功能达不到合同要求,供方负责退款退货;供方负责将设备配送到需方厂内。 合同签订后,2016年1月4日,原告向被告打货款76800元;2016年6月6日,原告再向被告打货款94000元。原告第二次打款之后几个月,被告将KGPS中频加热设备一台送到原告厂内。原告在试用该设备过程中,设备故障不断,技术功能远远达不到《产品供销合同》约定的要求,被告也派人来维修过几次,但设备仍然不能正常工作,技术功能仍然达不到合同要求。 被告出售的该套设备与原告厂里的其他设备是配套使用的,因被告出售的该套设备不能发挥正常功能,导致原告整厂生产无法进行,损失严重,其他生产设备、厂房严重闲置。 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退还货款,并赔偿因其设备不能正常工作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置之不理,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提起民事诉讼。 鉴于合同约定供方负责将设备配送到需方厂内,即合同履行地在原告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宝庆工业园,故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请贵院依法受理并审理本案,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感!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邵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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