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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认定再审成功案例
来源: 邓琼泉律师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17/5/10 11:54:51 阅读次数: 168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邵阳县某某公司诉陈某梅、工伤认定行政案
再审答辩状

答辩人:陈某梅,女,年 月 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长阳铺镇某某巷  电话
 
被答辩人:邵阳县某某公司
住所:邵阳县塘渡口镇凤凰街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经理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不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邵中行终字第175号行政判决书及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初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提起再审,被申请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有劳动关系是铁板钉钉的事,是不容推翻的
1、2015年9月22日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初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在审查了陈某梅、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证据,听取了陈某梅、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邵阳县某某公司的陈述和申辩后,在判决主文中是这样认定的,具体摘录如下:“根据证据认定,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胡某俊生前是邵阳县某某公司的农村电影放映员。”。
2、邵阳县某某公司对此事实认定不服,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邵中行终字第175号行政判决书中是这样认定的,具体摘录如下:“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3、能够证明胡某俊与邵阳县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有胡某俊工作证、荣誉证,这些证据在一审已经由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法庭,由邵阳县某某公司进行了质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和邵阳市中级人民法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依法确认“胡某俊生前是邵阳县某某公司的农村电影放映员”的法律事实,有何过错?有何不妥?
4、答辩人请问邵阳县某某公司:有哪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是不能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作为基本的和前提的法律事实进行审查的?如果不能审查,法院又任何就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判决?显而易见,电影公司不是在胡搅蛮缠吗?
5、邵阳县某某公司罗列了很多的文件,懂行的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都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某某公司的目的是想借此把法官的思路绕晕。
6、到现在为止,邵阳县某某公司没能提出任何有力证据证明胡某俊跟他没有劳动关系。
7、邵阳县某某公司说胡群俊从事的单位是邵阳县某某服务站纯属牵强附会推卸责任的借口。邵阳县某某公司牵强附会地说胡某俊生前从事的单位是邵阳县某某服务站,但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和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本不认可他的说法。胡某俊生前的工作证、技术证、荣誉证、生前同事的证词都非常雄辩证明了胡某俊生前的工作单位是邵阳县某某公司,现在胡某俊因工去世了,邵阳县某某公司为了推卸责任,就千方百计想否认这一铁的事实,从情感上法律上都让人无法接受。
二、至于工伤认定申请是否超过时限的问题,答辩人认为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和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已经就此阐述得非常深刻透彻了,就不在啰嗦了。
综上所述,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邵阳县某某公司的再审请求,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17年4月6日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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