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法律法规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人身侵权人身侵权 → 非法拘禁罪辩护词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非法拘禁罪辩护词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16/11/26 10:58:28 阅读次数: 185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颜某勇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在写辩护词前本辩护律师仔细阅读了本案公安机关的侦查案卷,检察院的起诉书,北塔区法院一审判决书,对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适用有了一个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参考。
    一,本案是民间纠纷,对民间纠纷,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强调以和解调解为主,既让当事人的权利得到维护,又让邻里之间摒弃前嫌、重归于好,让社会回归到矛盾纠纷发生前的和谐状态。本案发生之后,还没结束之前,颜某勇一方就开始态度软化,开始意识到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不对,并积极予以纠正和弥补,像案卷中唐某亮提到,“之后过了10分钟左右庄家男子就坐出租车回到我身边,然后我就被庄家男子扶起来,接着他就到马路中间叫了一辆出租车,我就和庄家男子乘出租车到了江北商业小区,”(见案卷中唐某亮的陈述);通过被害人唐某亮自己的陈述可以看出,颜某勇是自己主动中止了之前的不法行为,并且继而采取挽救措施;之后在2015年7月14日,颜某勇又和唐某亮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唐某亮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请求依法不予追究颜某勇等人刑事责任的报告》中唐某亮写道“再则本案中我也存在过错”并在此报告中认为“颜某勇深刻认识到其自身行为的错误,。。。。态度非常诚恳”在报告的最后唐某亮“我自愿请求政法机关不予追究颜某勇等人的刑事责任”。故此,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完全可以不做刑事案件处理一样达到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对颜某勇已经起到了警示和教育的作用,也使社会恢复了和谐稳定。
    二,本辩护人认为,虽然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不受民间纠纷当事人的意志影响独立办案,但也请求办案机关充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的社会危害程度。本辩护人认为,本案的社会危害程度没有达到刑法关于犯罪所应该达到的社会危害程度,其理由详见《刑事上诉状》第一点,在此不再赘述。
    三,本辩护人认为,颜某勇在本案中也没有非法拘禁的故意,把唐某亮拉到资江一桥下是想把上午发生的事谈一谈,有颜某勇的供述和蔡某、何某的供述来印证。至于说为什么不在资江商业小区而要到别的地方,因为唐某亮自己就住在商业小区,熟人多,颜某勇认为在商业小区谈对己不利。
    四,,虽然本案判的是管制,不需要实际上限制人身自由,但会影响颜某勇工作的去留,砸烂其饭碗,给其一生都造成伤害,不可谓惩罚程度不重。
    综上所述,请法院采纳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邓琼泉  律师

                                      2016年6月   日


 


邵阳律师
上一篇:罗某晚故意杀人罪一案辩护词
下一篇:取保候审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2-2013 邵阳律师-邵阳专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红旗路158号(邵阳市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区)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
手机:13347391822 邮箱:1141847000@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