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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精悍代理词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邓琼泉律师 发表日期: 2013/11/27 12:18:14 阅读次数: 212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刘某平、刘某桥、刘某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刘某平、刘某桥、刘某玲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与被告刘某跃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全部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予支持,理由如下:
   邵阳市房产管理处房产档案科的档案材料证明三原告和被告的母亲艾某英有一私有房产坐落在邵阳市大祥区临津门31号,产权证号为3211762。2008年11月6日,艾英某与邵阳市棚户区改造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将其坐落在邵阳市大祥区临津门31号私有房产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该安置房即邵阳市大祥区临津门E栋第三单元2-4层六套房屋和临津门E栋自南数起第11-14四间门面于2012年5月1日已建成;有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为证。三原告作为艾某英的子女,有权以法定继承方式继承该安置房屋和门面。
   
      二,被告提交的所谓遗嘱不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不真实且无效的,理由如下:
   1,从该遗嘱的笔迹看是一个人的手笔,作为大祥区临津门31号私有房产的产权人艾某英既没有书写该遗嘱,也没有在该遗嘱上签字或按手印确认,因此不是艾英某的意思表示。他人的意志不能强加给艾某英。
   2,如果有该遗嘱,或者该遗嘱有效,那么,被告刘某跃的妻子朱平某就不会和三原告签协议,对临津门的改造安置房屋和门面进行协议分割了。
   3,该遗嘱1,提及的临津门47号商住房一栋不是本案的诉讼标的物,不是本案所审理的范围。三原告所要求按法定继承的是艾某英坐落在邵阳市大祥区临津门31号私有房产的安置调换房屋和门面。至于临津门47号商住房是否存在,在哪里,是何处,被告应该向法院证明清楚。
   4,该遗嘱2,3提到的三眼井和西湖路门面被告没有份,而实际上邵阳市房产局颁证他有四分之一的产权,这也证明该遗嘱不存在或者已无效。
   5,该遗嘱4提到的红旗路216号门面,邵阳市房产局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也是三原告和被告四人平分遗产,如果有该遗嘱,被告只要向房产局出示遗嘱,房产局就不可能如此颁证。
   6,中山大学的DNA亲子鉴定证明刘某龙与被告刘某跃没有血缘关系,该遗嘱说两处房屋由他子女刘龙、某刘某管业也明显违反人之常情,也可以证明该遗嘱不存在。
   本代理人特别提请合议庭注意的是:从三眼井、西湖路、红旗路已分割好的遗产看,从被告刘某跃的妻子朱某平与三原告签订的分割临津门的安置房屋和门面协议看,都是按照法定继承四个子女平均分配的。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邓琼泉  律师
                            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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